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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員工 應於10日前辦理通報 計算時包含例假日 違者最高罰15萬元
日期:2021/7/29 AM 10: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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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員工 應於10日前辦理通報

計算時包含例假日 違者最高罰15萬元


受到疫情影響,許多企業進行裁員。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統計,6月受理申請資遣通報的企業達2,849家次、人數達4,311人次,與去年同期2,555家次、3,765人次相較,明顯增加15%。勞動局提醒,雇主若要資遣勞工,需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且務必在資遣生效日前10日進行通報,即使僅雇用1名員工也須辦理,違反規定者將面臨3萬至15萬元罰鍰。

此外,資遣員工人數超過10人以上者,則應留意是否符合大量解僱的標準,須另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

為讓政府機關即時掌握勞工將面臨失業,以便即時提供就業服務資源,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企業單方面解僱勞工,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服機構,違反規定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在資遣案中,除常見的不適任資遣事由外,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原因資遣勞工,就屬於非自願離職,雇主有責任辦理通報。雇主若未通報或逾期通報,將會依就服法第68條開罰。

此外,若被資遣原因是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例如勞基法第12條連續曠職3日,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就不需辦理通報。

陳信瑜進一步說明,就服法規定的雇主是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的人,所以即使只有僱用1名員工,資遣時仍須依規定向勞工工作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通報,即使勞工受僱未滿10日,也應盡快於資遣日起算3日內辦理通報。

有關天數的計算,勞動局解釋,符合應資遣通報的種類,應於資遣生效日前10日進行通報。以資遣生效日,也就是勞工在職的最後一日的隔日為始日,往前計算10日,天數須包含例假日。如8月6日(星期五)為資遣日,即勞工最後在職日,8月7日(星期六)資遣生效,則應以7月29日(星期四)為資遣通報的最後期限。

為方便事業單位辦理,台北市勞動局已開放網路申辦資遣通報,可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進入勞動局業務,點選資遣通報,立即線上申辦;亦可致該平台下載相關書表郵寄辦理。已線上辦理者,如查到有通報資料,即成功辦理通報,不用再另外郵寄紙本,如變更或撤銷通報,則以書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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