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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工作保障不分性別 勞基法修法預告 雇主提供協助措施 拒絕協商討論將處罰鍰
日期:2022/1/28 AM 1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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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工作保障不分性別 勞基法修法預告

雇主提供協助措施 拒絕協商討論將處罰鍰


勞動部1月27日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草案,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未來新法通過雇主應主動提供措施,除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外,新增交通費選項,公司原先既定夜間工作協助措施不可片面降低,雇主未盡通知義務或拒絕協商、討論者,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因應大法官807號解釋

2/17提意見3月送政院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違反《憲法》意旨失效,需研擬相關修正條文,另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即將在111年5月1日上路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前已修正規定,勞動部111年1月27日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111年2月17日前提供勞動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近期召開多場會議收集意見,在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之前提下,秉持性別平等之原則,兼顧個別勞工需求及事業單位職場設施現況,並賦予工會、勞資會議一定角色,提出這次《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草案,法案預告期21天,目前已在公共政策網路平台上公告,收集各方對修法的意見或建議。預計3月初送行政院審查,在立法院第五會期送入立院審議。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意旨,將夜間工作規定修正為不分性別,同受保障,且明定雇主使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又考量個別勞工需求之差異性,雇主使勞工夜間工作,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所應負擔之協助義務,除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外,增訂交通費之選項。

黃維琛指出,為兼顧事業單位現行運作秩序,增訂雇主應於提供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勞方於接獲通知後,得與雇主進行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雇主未盡通知義務或拒絕協商、討論者,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為避免本條施行後,勞工原有之權益遭受不利益之變更,增訂原有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規)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及交通工具等各項,繼續有效。

黃維琛強調,雇主提供夜間工作協助措施,不可有因性別不同,否則將會有違反性平法規定歧視,將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

分娩後6個月未滿2年

女工有意願可夜間工作

黃維琛表示,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之精神,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不過為尊重女工之個人意願,在不影響分娩後母體恢復與健康之前提下,參酌國外立法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聽取職業醫學科、婦產科與兒科醫學會之專業意見,例外允許哺乳期間之女工,若有夜間工作意願,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之期間,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之專科醫師評估建議無需限制其夜間工作者,可以於夜間時段工作。

又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修正女工請求哺(集)乳時間至子女滿2歲止,並可於每日60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且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亦可請求哺(集)乳時間30分鐘。

黃維琛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變更工作時間(4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於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除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外,原可不受第4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因該條規定業已失效,故修正該等事業單位亦應符合本法夜間工作之規定。

至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目的在允許雇主得與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依其工作特性以書面另行約定夜間工作等事項,爰配合修正雇主與該等工作者約定夜間工作,雇主提供有關交通工具等各項協助,可不受事前應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規定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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