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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12 立院三讀就服法 招募月薪未達4萬須公開就歧增星座血型仲介不得留勞工身分證
日期:2018/11/13 AM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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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就服法 招募月薪未達4萬須公開薪資範圍

   法院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未來在雇主招募時,禁止寫「薪資面議」,且職缺月薪若未達4萬元者,必須公開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此外雇主也不能因為求職者的星座、血型等條件,歧視勞工,違者可處30萬到150萬罰鍰

 

 另外,三讀通過增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可留置勞工身分證件、不得對求職人或受聘外國人性侵、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以及外國人遭受性侵害、人口販運及重大人身傷害,應24小時內通報,違者罰6萬至30萬元。

 

 今天三讀通過就服法第5條規定,第1項增列星座、血型之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另增列第6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也就是未來雇主在招募員工時,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者,須公開或列出薪資級距,否則將依67條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同時,三讀通過就服法第40條第10款、15款及增列第18款、19款、20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第10款規定不得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第15款規定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增列第20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上述違反將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至30萬元。

 

增列第18款規定,不得「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違反者則依就服法第65條規定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增列第19款規定,「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仲介或從業人員沒有通報,將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至30萬元。

 

 三讀通過就服法第56條規定,增列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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