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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配合防疫 依持續營運指引調整出勤 實施人員等明確安排者 同意可事先通報
日期:2021/7/6 PM 03: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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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配合防疫 依持續營運指引調整出勤

實施人員等明確安排者 同意可事先通報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因配合防疫需求,或為復原重建工作而請勞工加班,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可以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特殊加班規定依法是規定事後24小時通知,但若企業已將實施人員、時間及期間有明確安排,勞動部同意可以事先報送,不過若有新增人員實施或期間改變,需限時另行通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先前有加工出口區的事業單位來問,因應分流上班等情況,已經將實施人員、時間及期間都有明確安排,是否可以在實施前將資料通報地方政府,因此勞動部日前有發函說明。

黃維琛指出,事業單位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編訂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調整出勤,致有人力受限之情形,除一般平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但仍應符合通知工會或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之法定程序,並應遵守工資給付、休息或補假等相關規定。

黃維琛說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第2項所定應於延長開始後或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係指至遲應於延長開始後或事後24小時內通知或報送;不過,事業單位如確有適用上開特殊加班規定之必要,且實施人員、時間及期間已有明確安排,也可採事先一次性通知工會或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

黃維琛提醒,實施後,若有新增實施人員或個別勞工之實施時間或期間有所變更或調整,仍應依規定之時限另行通知或報送;至於未實施以及未逾原定時間或期間之變更,同意不須重行通知或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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