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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用 說 明
第三年每月$1,500
申 請 條 件
A.公共工程 1. 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 。 2. 工程契約總金額達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3. 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 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5000 萬或一年六個月或已完工者,不予累計。 4. 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5. 與分包廠商簽訂之分包契約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後,分包廠商得就其分包部分申 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選定之分包廠商,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二、為非屬營造業之外國公司,並選定分包廠商者。B.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1. 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2. 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 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亦得申 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未達一億元或一年六個月或已完工者不予累計。 3.工程資格 ■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興建之公共工程。 ■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1.計畫別(30%)
作 業 流 程
具 備 文 件
(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等影本。 (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五)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報表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具之證明文件正本。 (自開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七)審查費收據正本。(八)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開立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九)其他勞動部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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