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員工安胎假可以請多久?
適用勞基法不分本外勞應依法給假
近日有中小企業主在社群平臺上表示,僱用的外籍白領員工懷孕提出要請安胎假,對於相關法規包括可以請假多久、是不是住院才能請
30 天以上有疑問,向網友請教。對此勞動部說明,適用勞基法則無論本國籍或外國籍勞工都應依法給薪給假,也提醒雇主勿因懷孕歧視
觸法。
經醫師診斷 受雇者提申請不能拒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只要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則受雇的外國人和本國勞工一致,無論以何種身分別在臺工作
(外國專業人員、中階技術工作、藍領移工),若有安胎、請產假、育嬰留停等需求,雇主都應依性工法和勞基法給假與給薪。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另外性工法第 21 條則規定,受僱者提出安胎、產假、產檢假等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
他不利之處分。
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則規定,受僱者依性工法第 15 條至 20 條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外依據勞
基法所定的請假規則第 4條,勞工因普通傷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未住院,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住院者,2 年內
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住院和未住院傷病假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因型態多樣 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黃維琛說明,安胎的狀況多樣、時間長短也不一,不一定需要住院,可在家休養或在護理之家等都有;時間上遇到提前破水,醫師也可能判
斷需要安胎到生產、多達數月都有,也並不僅限於臥床休養。
過去包含癌症、安胎可能會住院治療或休養,但因治療方式有所變革、安胎實際住院比率不高,若只限於 30 天內有所不足,因此 2010
年時修改請假規則。包含癌症門診、懷孕期間需要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30 天內給半薪 超過則未強制給薪
也就是說若醫師診斷需要安胎,即使不需要住院,超過 30 天雇主依然要給假,但超過 30 天部分不用發給薪資。黃維琛說明,依據請假規
則,安胎假(普通傷病假)以工作日計算,前 30 天工作日給半薪,30天內遇例假和休息日,薪資照給;超過 30天部分則並未強制要求雇主給
薪。
勞工如果安胎期間較長,有經濟上的需求,也可以依勞基法和性工法在預產前 4週就可以請產假(最長 8 週);受僱 6 個月以上者,產假期
間工資照給,受僱未滿 6個月則減半發給。另外勞工也可以申請 2個月的勞保生育給付。
而性工法的育嬰留職停薪規定,雖然也適用外籍人士,但就業保險僅限於本國勞工,因此外國人若申請育嬰留停並無法申請就保給付的育嬰
留停津貼(外籍配偶除外)。另外家事移工因不適用勞基法,因此並無適用勞基法的請假和薪資規範,可參考勞動部所發布的「移工婦幼權益
保障指引」。
拒絕請假申請 罰 2-30 萬
黃維琛表示,過去有案例是受僱者懷孕後,即遭遇被公司砍班、調工作或是告知懷孕後就被刁難、質疑工作能力無法勝任,這些都屬於懷孕
歧視的樣態。
如果受僱者提出安胎假、產假等請求,雇主拒絕或是視為缺勤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依性工法 38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
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因受僱者懷孕而有差別待遇涉及性別歧視,則罰鍰從 30 萬元起跳,最重可罰到 15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