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共工程
1. 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 。
2. 工程契約總金額達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3. 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
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5000 萬或一年六個月或已完工者,不予累計。
4. 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5. 與分包廠商簽訂之分包契約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後,分包廠商得就其分包部分申
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選定之分包廠商,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二、為非屬營造業之外國公司,並選定分包廠商者。
B.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1. 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2. 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
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亦得申
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未達一億元或一年六個月或已完工者不予累計。
3.工程資格
■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興建之公共工程。
■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分項指標 (權重)
| 級 別 |
A | B | C | D |
100 | 75 | 50 | 25 |
1.計畫別 (30%) | 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 行政院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 部會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 其他所屬工程 |
2.特殊性 (40%)
| ●高架橋梁交通運輸 型 ●鐵路改擴建工程 ●機場航廈工程 ●重大能源興建工程 | ●隧道型交通運輸 工程 ●特種建築物工程
| ●水庫工程 ●水力發電工程 ●港灣工程
| ●其他工程 |
3.規模 (30%)
| 都市計畫區- 60億元(含)以上 非都市計畫區- 30億元(含)以上 | 3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60億元
15億元(含)以上,且未達30億元 | 2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30億元
1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15億元 | 未達20億元
未達10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