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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實施居家辦公遵守三要二不原則 確實記載出勤記錄有加班仍應給加班費
日期:2022/4/19 PM 12: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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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實施居家辦公 遵守三要二不原則
確實記載出勤記錄 有加班仍應給加班費


近日國內 COVID-19 本土疫情連日破百,4 月 15 日新增本土個案更高達 1209 例,因此許多企業已啟動居家辦公等分流措施,降低員工染疫風險。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企業實施居家辦公仍有置備出勤紀錄義務,並確實遵守「3 要 2 不」原則,以免違法。

「3 要 2 不」包括「要記錄、要確認、要覈實」以及「不扣薪、不能不給加班費」。勞動局說明,「要記錄」係記錄勞工的上下班時間,除了勞工以書面方式記錄時間,亦可利用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工具。

「要確認」為與勞工定期確認記載時間是否正確,計算工資前建議再與勞工確認當期所記載的工作時間,且留存勞工確認紀錄,避免爭議。

「要覈實」,是指勞工的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所以應詳細核對勞工的出勤時間,如有延長工時的情形,加班時間也應該要記載到分鐘。

至於「不扣薪」,勞動局提醒,雇主不得因勞工居家辦公而單方片面調降薪資,如果勞動條件有變動應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勞工同意,並以書面為宜,以及「不能不給加班費」,勞工如果居家辦公有加班的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不能主張無法監督勞工提供勞務的狀況而不給付加班費。

勞動局長陳信瑜強調,勞工的出勤紀錄是核發工資很重要的依據,包括扣薪假、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等都需要以此為依據,事業單位實施居家辦公期間除了維持勞工原來的薪資水準外,也要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否則有未全額給付工資涉違法情事,將面臨 2 萬至 100 萬的罰款,如果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罰款最少 9 萬元起算。

勞動局提醒,居家辦公亦屬勞工在事業單位外工作之情形之一,勞動部訂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詳列勞工於遠距辦公情形,針對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出勤紀錄等應注意事項,供事業單位有所依循。

此外,勞工針對居家辦公期間勞動條件,可與雇主重新約定或再次確認,如有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解決紛爭。勞動局「勞動即時通」已開放線上申請(https://ap.bola.taipei/LZ.aspx),受理後將儘速召開調解會調處。

事業單位對相關法令不熟悉,則可利用「勞條健檢師」主動入場輔導服務,由專業的勞動條件檢查員親自至事業單位現場免費個案健檢,可至市民服務大平台填寫基

(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OnlineStep1/202006110001),並下載「勞動條件健檢申請書」填寫完成後上傳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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