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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特休假未休完 雇主應結算給工資去年裁罰172件 高雄、新北、桃園前三名
日期:2022/4/20 AM 09: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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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特休假未休完 雇主應結算給工資
去年裁罰172件 高雄、新北、桃園前三名


勞動部提醒,勞工離職時特別休假未休完,雇主仍要給付未休完天數的工資,工資最晚要在原約定發薪日給付,通常是離職下月的發薪日發給勞工,雇主若未依規定給付工資將會處 2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根據統計,110 年因契約終止或年資結束,未給特別休假工資的裁罰有 172 件,其中前三名分別是高雄市 45 件最多,新北市有 33 件居次,桃園市有 26 件第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近來勞動部接獲許多民眾詢問,「離職時賸餘的特別休假日數如何計算?」、「勞工自請離職時之未休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是否仍要發給工資?」、「離職時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何時發給?」,為避免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特別重申說明。

黃維琛表示,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休之權利,也就是俗稱之「週年制」。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亦有明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前開方式計算特別休假期間,分段計給特別休假。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不論勞資雙方約定用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就未休畢之日數進行結算。由於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舉例來說,勞工於 110 年 3 月 1 日到職,於 111 年 4 月 1 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超過一年,其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時之 3 日,以及滿 1 年時之 7 日,共計 10 日;其中,滿 1 年之 7 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勞工仍有 7 日之權利,若還有 6 日未休,便須折算 6 日工資給勞工。

實務上亦有人詢問,若是這樣工作了 1 年又 1 個月,離職時雇主有給我滿 1 年之特別休假 7 日,另外 1 個月的年資是否還可以比例享有特別休假?黃維琛解釋,這 1 個月的畸零年資,因為沒有達到再滿一年的要件,雇主若不再額外給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

黃維琛提醒,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得逕自限制排定期日;當契約終止時,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發折發工資。

黃維琛指出,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最晚要在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例如:勞資雙方約定每月 5 日為發薪日,勞工若於 2 月 20 日離職時仍有 6 日特別休假未休畢,該 6 日之工資,如果未於離職當日發給,最晚也要在 3 月 5 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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