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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權計畫送政院民團提八項訴求籲境外漁工適用基本工資定期查核費用
日期:2022/4/21 AM 11: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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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人權計畫送政院民團提八項訴求籲
境外漁工適用基本工資定期查核費用


據了解,「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已完成草案,農委會將在 4 月 21 日於行政院會中報告,環境正義基金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環境法律人協會、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等民間團體 4 月 20 日發出聯合聲明提出八項訴求,呼籲政院採納,並要求盡速公布該項行動計畫,明確宣示台灣以國家力量提升外籍漁工人權的決心。

民間團體指出,該計畫仍有二大不足,非法漁業與漁業人權議題往往相互關聯,但漁業人權行動計畫未能與打擊非法、未通報、未受管理(IUU)漁業措施扣連,行動計畫也應加強漁業監管,建立並完備海產供應鏈的資訊公開及透明制度,包括漁船實質受益人及漁船歷史資訊,並將人權問題與 IUU 的防杜連結。

環境正義基金會指出,目前在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最低薪資只有 450 美元,漁業署在幾次與民間團體的座談會中,提出將修訂「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擬將境外聘僱外籍船員最低薪資調高為每月美金 550 元,但仍與境內聘僱的新台幣 25,250 元,約美金 900 元相差甚遠。因此民團要求,行政院應一視同仁,除 將境外聘僱漁工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比照基本工資外,也要限制台灣仲介及僱主只能跟符合台灣標準的外國仲介合作並定期查核,以確保漁工在整個聘僱過程中不會受到債務束縛、扣款、威脅等。

此外,民間團體也建議,漁船海上作業時間除最長 10 個月規定外,應限制海上轉載次數。針對 IUU 或人權高風險漁船,10 月限期回港應指定回台,或到設有我國檢查員的港口,接受卸魚及勞動檢查。針對權宜船應啟動跨部會合作追查資金流向,非我國籍漁船若停靠台灣港口,我國政府應行使港口國權利及責任,除漁業活動檢查外,也應搭配「國際勞工組織第 188 號漁業工作公約(ILO C188)」以及我國現有法規,如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登船檢查。

其他訴求包括完備漁業監管資訊,建立資訊分級透明公開制度,並落實第三方勾稽與查核;除了違反 C188 公約的漁船以外,對於曾有重大漁撈、人權違規的漁船應強制退場,且不得給予任何退場及買回的補貼,並加強漁船海上監管、提高漁船證照申請門檻,強制要求管理階層回港後須接受環境及人權教育訓練,以及加強港口檢查員覆蓋率至 10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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