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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工程具公益性 增「商辦」可用移工 文件效期配合修正免附工程契約書
日期:2022/10/19 PM 01: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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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工程具公益性 增「商辦」可用移工

文件效期配合修正免附工程契約書


為解決營造缺工,民間工程引進移工再放寬,原先「具公益性」營建工程有 7 類,日前公告增加第 8 類「辦公、服務設施」(商辦),工程金額 2 億元、工期 1 年 6 個月,預估有 300 多件符合、移工擬增加 1,800 名,同時雇主申請第二類與第三類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文件效期修正,簡政便民,免附工程契約書,由目的主管機關認定,以及混和性建築審核原則。

開放商辦約有 300 多件

一年增加 1,800 名移工

勞動部 111 年 10 月 14 日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稱「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指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得增進社會公益福祉,提供公眾使用或完工後能創造國人就業,且經目的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類型及設施,即日起生效。

另勞動部 111 年 10 月 17 日公告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以及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及第五點附表三、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根據統計,截至 111 年 8 月,移工在台總數有 70 萬 4,655 人,產業移工有 48 萬 8,601 人,其中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有 1 萬 222 人、重大投資營造業 1,315 人。

勞動部說明,為解決營造缺工,去年指定 7項類別具公益性的民間工程可以引進移工,包括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觀光遊憩設施、運動設施、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工程與都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工程。

由於近年來營造缺工嚴重,勞動部與內政部營建署除積極媒合廠商與工班,另針對「商辦」完工後創造國人就業,同意將「商辦」納入具公益性民間營建工程。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令釋增加第 8 類工程類型「辦公、服務設施」,設施包含營業廳之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廳)、未兼營提供電影攝影場(攝影棚)之動畫影片製作場所、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以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商辦混和建築審核原則

依比例僅認商辦的金額

勞動部指出,配合民間工程具公益性增加「商辦」工程類型,雇主申請第二類與第三類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文件效期,附表名稱修正將計畫名稱刪除,附表一勾選工程類型增加第8 類,為簡政便民,免附工程契約書,由目的主管機關認定,投資興建工程之民間機構與承建工程(含共同承建)廠商都須註明。


此外,在附表一備註增加第 6 點,整體工程
包含「辦公、服務設施」工程類型及「其他非屬得申請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之工程」,其工程金額及工期認定審核原則如下:

(1)工程金額
之計算,應依工程契約金額扣除非關營造工程之金額後,按建築概要表所載「辦公、服務設施」之申請面積與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計算。也就是按比例計算後工程金額要達 2 億元。

(2)工期依工程契約整體工期認定。須符合 1年 6 個月。

(3)整體工程除包含「辦公、服務設施」工程類型及「其他非屬得申請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之工程」,亦包含「其他非屬辦公、服務設施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混合工程,僅採認「辦公、服務設施」工程之工程金額,不得將「其他非屬辦公、服務設施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工程金額納入計算。例如建築物有商辦、旅館、與住宅,僅計算商辦工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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