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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舊制有 8.4 萬家 足額提撥率 99.6% 適用勞基法中階技術勞工 雇主應提撥舊制退休金
日期:2022/11/10 PM 01: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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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舊制有 8.4 萬家 足額提撥率 99.6%

適用勞基法中階技術勞工 雇主應提撥舊制退休金


終將至,勞動部提醒,目前有 8.4 萬餘家事業單位仍僱用保有勞退舊制之勞工,雇主依法應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 3 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雇主未足額提撥者將會處 9 萬至 45 萬元罰鍰,目前足額提撥率達 99.6%。

另外,白領外國人與中階技術勞工所從事工作類別若適用勞動基準法,則有勞退舊制資格,雇主應為外國人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雇主若無勞退舊制帳戶,則必須在台灣銀行 開 立 專 戶 , 同 時 依 勞 工 每 月 薪 資 總 額2%~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謝倩蒨說明,根據統計,截至 110 年 12 月底,尚有 8 萬 4,954 家企業有勞退舊制帳戶,有勞退舊制資格勞工有64.8 萬人,其中只有舊制勞退的勞工有 18.3 萬人,另 46.5 萬人是保有舊制勞退但已轉勞退新制,足額提撥率達 99.6%,僅剩 300 多家企業尚在輔導催繳。

根據 111 年 9 月底資料,各縣市查核事業單位依法提撥勞退準備金情形,未足額提撥企業被處罰有 15 家,依法可處 9 萬元至 45 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另有3 家雇主未依法每月提繳勞退舊制 2%至 15%,依法被處 2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雖已於 94年 7 月 1 日施行,惟事業單位內如仍有選擇適用勞退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之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謝倩蒨指出,企業如有僱用具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依法雇主除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規定按月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外,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給付次一年度預估成就自請退休要件之一(即: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工作 25 年以上、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或強制退休要件(年滿 65 歲)之勞工,其依《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標準計算之退休金數額。

如有不足,雇主應於次年度 3 月底前一次提撥補足差額;補提差額之繳款單,事業單位可至臺灣銀行網站列印「補提差額」繳款單,並於繳存年度填寫「111 年」,至代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兆豐銀行、合作金庫、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高雄銀行、臺灣中小企銀及台北富邦銀行)進行繳納。

勞動部呼籲,112 年即將開始,事業單位可使 用 勞 動 部 建 置 之 試 算 軟 體(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x),先行進行估算下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金額及專戶餘額情形,並於 112年 3 月底前依法補足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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