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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聘辦法部分條文公告 112 年元旦施行 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新增網路方式通報
日期:2022/12/28 AM 09: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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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聘辦法部分條文公告 112 年元旦施行

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新增網路方式通報


勞動部 111 年 12 月 26 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由於配合勞動部規劃試辦入國講習計畫期程,其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這次修正重點主要是配合 112 年實施「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境講習服務計畫」,另對雇主辦理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通報程序除原有書面通知外,新增得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向工作地或住宿地其中之一當地主管機關通報即可。

勞動部表示,「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是在 111 年 11 月 28 日預告,期間接獲意見針對 112 年 1 月 1 日規劃試辦「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境講習服務計畫」,相關規定散落各條文,為讓雇主易於了解查詢,預告條文修正,將入境講習計畫的相關規定重新增訂於該辦法第 34 條之一至之四,另因為個資法規定,新增第 8 條之一。

勞動部說明,勞動部規劃將家事類外國人基本資料須傳輸予內政部移民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機關,使該外國人於完訓後,除取得完訓證明外,並完成申辦居留證、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事宜,為利該等機關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之範圍內取得外國人名冊等相關資料合理運用,維護外國人之個資安全,因此雇聘辦法新增第 8 條之一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於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外國人名冊等相關資料。


針對以往常有雇主於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後,未依規定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而遭裁處罰鍰。

勞動部指出,勞動部已完成資訊系統架設,為簡政便民,112 年起,雇主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劃之住宿地有變更時,雇主得下戴申請異動通知書表件填具後,以書面寄送、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等方式,向工作地或住宿地其中之一之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勞動部說明,配合勞動部於 112 年 1 月 1 日規劃試辦「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境講習服務計畫」,新增雇聘辦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雇主新聘家事類外國人,或家事類外國人於入國日前 5 年內,未曾於我國接受 8 小時以上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者,應於外國人入國日 5 日前請安排外國人入國日接受入國講習,同時由勞動部代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 33 條關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範事項之檢查,並申辦聘僱許可。

基於行政簡化,雇主對於第二類外國人之生活照顧義務規範應一致,雇聘辦法第 34 條之二規定,雇主同意代轉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與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針對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為免針對同一雇主反覆實施檢查,規定入國日前 6 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查。

至於外國人未完成入境講習,新增第 34 條之四規定,應由雇主於其入國日起 90 日內,至勞動部訂建立之講習網站,安排該外國人參加線上數位入境講習課程,且取得完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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