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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評鑑要點修正 113 年執行112 年使用 鼓勵辦理中階外國人聘可最高外加 3 分
日期:2023/1/17 AM 09: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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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評鑑要點修正 113 年執行112 年使用

鼓勵辦理中階外國人聘可最高外加 3 分


勞動部公告修正仲介評鑑要點及附表一至三,新規定是 113 年執行 112 年評鑑時使用,新增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為評鑑對象,為鼓勵仲介機構辦理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聘可,依辦理人數給予外加分數,1 人給 0.5 分、20 人以上給 3分,同時要求仲介機構須於外國人失聯時,需登入勞動部行蹤不明外國人通報平臺,另將外國人之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率刪除。

勞動部 112 年 1 月 9 日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一至附表三,並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中階外國人列評鑑對象

外國人疫苗接種率刪除

勞動部說明,配合法令規定,評鑑要點將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增列為評鑑對象,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 年 5 月 20 日修正發布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針對從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仲介機構,明定評鑑成績計算方式,仲介機構除從事就業服務法第38 條所定業務外,另有辦理於中華民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事項者,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評鑑該仲介機構當年度之評鑑分數,及勞動部之評鑑分數計算平均數,為該

仲介機構之評鑑成績。

仲介機構僅辦理中華民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事項者,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評鑑該仲介機構當年度之評鑑分數,為該仲介機構之評鑑成績。

勞動部指出,附表一配合受雇主委任辦理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就業服務業務之仲介機構者,列為評鑑對象,評鑑指標項目「三、顧客服務」之「1.服務週期及項目.(1)訪視外國人及(2)訪視雇主」內容,新增仲介機構應親訪該類外國人及其雇主親訪次數。

勞動部說明,評鑑總分是 104 分,其中外加4 分除加入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人力仲介協會可得 1 分,另鼓勵仲介機構辦理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聘可,辦理中階技術工作者之聘僱許可人數達 1 人以上未達 2 人可得 0.5 分、辦理人數達 2 人以上未達 5 人可得 1 分、辦理人數達 5 人以上未達 9 人可得 1.5 分、辦理人數達 9 人以上未達 15 人可得 2 分、辦理人數達 9人以上未達 15 人可得 2.5 分、辦理人數達 20人以上可得 3 分。

因應一站式服務及入國講習服務之指標事項,評鑑標準增列仲介機構配合事項,在評鑑指標項目「三、顧客服務」之「2.申訴及異常事件處理.(3)提供雇主申訴、反映及緊急聯絡管道」內容,調整與「(2)提供外國人申訴、反映及緊急聯絡管道」一致,評分由 2 分調整為 1分,1 分調整至評鑑指標「四、其他事項」之「2.機場服務配合度、申請登錄一站式服務及入國講習服務」評鑑項目。

移工失聯需登通報平台

申請書填雇主聯絡電話

為確保仲介機構服務之雇主於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表填具聯絡電話正確性,可聯繫至雇主本人,避免填具聯絡電話為仲介機構聯絡資訊,這次整併評鑑指標項目「三、顧客服務」之「2.申訴及異常事件處理.(4)異常事件處理機制」內容,將評分由 5 分調整為 4 分,1 分調整至「四、其他事項」之「6.所服務雇主於申請書表正確填具聯絡電話」之評鑑項目;若雇主有委任仲介機構辦理,且填具之聯絡電話為仲介機構連絡資訊,則本項指標不予計分。

為使所服務之外國人發生曠職失聯情事能立即通報內政部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要求仲介機構須於外國人失聯時登錄勞動部行蹤不明外國人通報平臺,這次修正針對外國人行蹤不明比率及協尋措施評分維持 0 至 3分,除原先協尋作法外,要求仲介機構須於外國人失聯時,登入勞動部行蹤不明外國人通報平臺,才可得分;另刪除「所服務外國人之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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