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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額進用身障者 勞動部核釋「無正當理由」 企業不開職缺又不接受政府輔導 5/1 起開罰
日期:2023/2/10 PM 05: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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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額進用身障者 勞動部核釋「無正當理由」

企業不開職缺又不接受政府輔導 5/1 起開罰


勞動部 112 年 2 月 9 日核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6 條第 2 款所稱「無正當理由」,義務單位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具令釋所列無正當理由情形者,如無自行開立職缺,又不接受地方政府輔導,自 112 年 5 月 1 日起,將會被裁罰 2 萬元至 10萬元;勞動部已請地方政府加強宣導與輔導。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 1 人。同法第 96 條第 2 款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暨特定對象就業組長施淑惠說明,依最新統計,111 年 11月全國義務單位 1 萬 8,136 家,應進用身心障礙者 6 萬 2,527 人,實際已進用 9 萬 894 人,進用率達 145.37%,但仍有一成的義務單位未足額進用,且其中約有 300 家私立單位連續 5年未足額。

施淑惠進一步指出,私立單位連續 5 年未足額進用之情況,主要分布縣市臺北市(185 家)、桃園市(24 家)、新北市(21 家)及新竹市(21 家)。

施淑惠指出,為協助地方政府強化執行定額進用制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多次邀集法規委員、身心障礙權益領域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共同研商,發布解釋令,作為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執法參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6 條第 2 款所稱「無正當理由」,首先係指企業違反身權法第16 條第 1 項或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禁止身心障礙歧視之規定,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裁罰,致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

施淑惠進一步說明,108 年至今,有 3 家企業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但是卻都是足額進用;自 5 月 1 日起,企業因禁止身心障礙歧視之規定被裁罰,且又是未足額進用身障者,除繳代金外,還會被處 2 至 10 萬元罰鍰。

二、企業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於重新計算後,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者。

三、於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期間內,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之情形,經查證屬實。但就雇主已辦理招募員工,於招募期間未有身心障礙者應徵,或雇主已善盡調整職務內容及工作環境等責任,仍無身心障礙者得勝任工作,排除其屬無正當理由之情形。

四、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身心障礙者進用計畫,且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公開招募、提供職務分析、調整招募條件、職務內容或工作環境相關措施。

施淑惠表示,去年台北市就有因未足額聘用的企業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且拒絕勞工局協助招募或提供職務分析等,裁罰 7件。

施淑惠強調,該解釋令自 112 年 5 月 1 日生效,義務單位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具令釋所列無正當理由情形者,將面臨裁罰,倘有進用身心障礙者需求者,可洽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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