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製造業等去年底停止適用縮短輪班間隔 輪班間隔 11 小時 未申請逕縮短將被罰鍰
日期:2023/3/15 AM 09:06:43
回上一頁 回主題區

製造業等去年底停止適用縮短輪班間隔

輪班間隔 11 小時 未申請逕縮短將被罰鍰


近期有製造業在勞工更換班次時間未符合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被處罰鍰,勞動部提醒,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等 4 行業之輪班人員,在 111 年 12 月底已停止適用縮短輪班間隔至 8 小時,企業若有需要適用縮短輪班間隔,需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若未申請就實施縮短輪班間隔,將處 2 萬元至 100 萬於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採輪班制勞工,必須符合工作特殊或特殊原因,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才能將輪班間隔縮短至 8 小時。

黃維琛指出,去年疫情期間經濟部評估當時疫情持續,確診及隔離人數相較去年三級警戒期間更甚,人力調度吃緊,認有比照第三級警戒時調整輪班換班休息間隔需求,針對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等 4 個行業輪班人員、約 49 萬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輪班間隔由 11 小時縮短至 8 小時,實施期間至 111 年底。


上開行業及事業單位經公告後,如欲於期間內實施,仍應依規定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且須符合公告所定適用期間。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書面備查或在勞動部首頁「線上備查系統」填寫。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等 4 行業之輪班人員,112年並未延長上述措施,事業單位輪班人員有需要實施縮短輪班間隔,須依循勞基法規定,需先經勞資對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案,由勞動部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議,經委員討論通過後,方有資格適用縮短輪班間隔至 8小時。

黃維琛指出,目前有 53 家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輪班間隔由 11 小時縮短至 8 小時,另有一家原已通過備查的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因被合併,勞工與製程不變,僅公司名稱改變,現提案以新公司名稱通過備查,預定 3 月 15 日開會審查。



Copyright © 2022. 柏君人力、柏君人才、柏宇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