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11 年雇主違反就服法致罰鍰逾 3 千件 較前年減 800 餘件籲依規定安排移工健檢
日期:2023/3/17 AM 09:23:11
回上一頁 回主題區

111 年雇主違反就服法致罰鍰逾 3 千件

較前年減 800 餘件籲依規定安排移工健檢


據統計資料,111 年雇主聘僱外籍移工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遭罰鍰有 3,733 件,較110 年 4,579 件、減少 846 件,另廢止聘僱 189件較前年增加 22 件,其中雇主因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的違法件數較前年大增。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雇主擔心被傳染較不敢聘來路不明的外國人,雇主聘僱未經許可或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的案件數大幅下降,因此雇主違法總案件數持續下降,108 年雇主違法案件有 6,169 件,但自疫情起、109年違法案件數明顯下降至 5,545 件,110 年再降至 4,579 件,111 年更降至 3,733 件。

根據 111 年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件數有 3,733 件,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 1,302 件,違法件數較前年 1,830 件減少 528 件,將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 76 件、較前年增加3 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459 件、較前年 724 件減少 265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另廢止許可有 51件、較前年增加 12件。

第三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301 件、較前年同期 100 件,大幅增加 201件,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第四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有 245 件、較前年同期 371 件,減少 126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15 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是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 9 件、較前年同期 11 件,減少 2 件。

第五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205 件、較前年同期 379 件,減少 174 件,依就服法第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20 件、較前年同期 28 件,減少 8 件。

其餘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有70 件、較前年同期 46 件,增加 24 件,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件數有 31 件、較前年同期18 件,增加 13 件。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7 件、較前年同期 13 件,減少 6 件,依就服法第 63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 2 件、與前年同期相同件數。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6 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5件、較前年同期 1 件,增加 4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

此外,就服法第 57 條第 8 款規定「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自 108 年起就無雇主被處罰,直至 111年才又有 1 件違法案件,將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Copyright © 2022. 柏君人力、柏君人才、柏宇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