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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給付勞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去年537 件違法 22 件雇主強迫勞工休特休假 共處49.5 萬元罰鍰
日期:2023/3/22 AM 0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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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給付勞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去年537 件違法

22 件雇主強迫勞工休特休假 共處49.5 萬元罰鍰


族掃墓節、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勞動部提醒,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111 年有 537件雇主未給付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共被處 1,085萬元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另外,有部分事業單位並未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會另外要求勞工以特別休假來形成連假,黃維琛強調,特別休假必須由勞工自己提出請假,雖依法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可以協調,但是雇主不可強迫休假,去年共有 22 件雇主違法,共處 49.5 萬元罰鍰。

黃維琛表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之 5 天連假,可透過 8 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 112 年 3 月 25 日之原定休息日與 4 月 3 日之原定工作日調整互換。

黃維琛指出,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 36,000 元的勞工(以 36,000 元÷30 日÷8 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出勤8 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 元×11⁄3×2 小時+150 元×12⁄3×6 小時=1,900 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 月1 日及 4 月 3 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 元×8 小時=1,200 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 月 4 日及 4 月 5 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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