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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噸以上起重機 經檢查合格才能使用 事業單位實施高危險作業 須通報作業期程
日期:2019/6/27 AM 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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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噸以上起重機 經檢查合格才能使用

事業單位實施高危險作業 須通報作業期程


   近年發生多起塔吊爬升、組拆工安事故,台中市勞動檢查處呼籲,塔吊爬升、組拆作業屬高風性作業,若經確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將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因此發生職業災害,除依規定科以雇主責任外,也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勞工局呼籲,危險性機械應經檢查合格才能使用,實施塔吊升高及拆卸作業,應事前通報作業期程,保障勞工作業安全。

      勞工局說明,如起重機吊升荷重達3公噸以上者,為職安法所定義的危險性機械,必須經檢查合格才可使用;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下的塔吊,事業單位仍應依規定自行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才能使用。

       勞工局進一步提到,有關這類災害防制機制,首重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前應由設置該塔吊的專業廠商擬具作業安全計畫,將有關的安全衛生作業標準納入該計畫中,落實承攬管理規定,並向所在營造工地報備核可後,按該計畫於現場施作。

       勞檢處也提醒事業單位,對於塔吊組立、爬升及拆解等相關作業,應依原廠規範、手冊、標準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有關事項;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導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則嚴禁作業。塔吊塔柱應加強固定。對於強風、豪大雨後,務必在作業前確實依規實施自動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使用。

       依勞動部所訂勞動檢查方針規定,事業單位實施高危險性作業,需事前通報施工或作業期程,作業種類包括吊籠作業、塔式起重機升高及拆卸作業,以及製造業、畜牧業污水處理場入槽清理作業、食品加工業醃漬槽入槽作業等局限空間作業,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配合事前至勞檢處網頁通報其施工或作業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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