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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安排移工健檢 最高罰 30 萬元 臺北市今年迄今處分 2 件 入訪時將宣導
日期:2023/6/19 PM 0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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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安排移工健檢 最高罰 30 萬元

臺北市今年迄今處分 2 件 入訪時將宣導


依規定,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 3 日內辦理「入國健檢」,以及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辦理「定期健檢」,轉換雇主超過 1 年未接受健檢,亦須辦理「補充健檢」,但實務上常有雇主一時疏忽,未留意健檢期限而受罰。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提醒,違反健檢相關規定,將處 6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私立就服機構如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規,也會受到連帶處分。

勞動局統計,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條第 5 款「雇主未依規定安排外國人接受健檢或函報健檢結果」,111 年臺北市共處分 13 件,總裁罰 75 萬元,而今年截至 6月 17 日止則有 2 件,裁罰 12 萬元。

重建處表示,逾期辦理外國人健檢而遭處罰的雇主,大部份並非故意違反法規,而是一時疏忽未安排外國人至指定醫療院所健檢而觸法。另外,之前受疫情管制,或醫院受理移工健檢預約人數有限,導致雇主與受委任的私立就服機構一時疏忽辦理期限,因而違反移工健檢規定。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外國人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入國健檢;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 3 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則應安排「定期健檢」。該辦法第 11 條亦有規定,外國人因轉換或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超過 1年未接受健檢者,應於聘可生效日次日起 7日內辦理「補充健」。

前述健檢期程,不分藍領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均適用。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雇主違反外國人健檢相關規定,將依就服法第 67 條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則會依第 72 條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罰鍰金額相當重,且一旦遭廢止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將影響產業及家庭的人力運用。

至於受雇主委任的仲介公司,則應善盡協助雇主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責任,若致雇主逾期,亦會依就服法第 40 條第 15款處分,罰鍰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重建處副處長黃毓銘表示,已函請勞動部針對健檢時間是否研議以簡訊或是其他多元通訊方式提前通知雇主辦理定期或補充健康檢查,避免雇主違反規定,也能督促確保移工了解自身身體健康狀況。另外重建處於辦理移工入訪,也會貼心提醒雇主及移工,務必記得辦理健康檢查。

雇主如不清楚所聘僱外國人健檢期限,可 撥 打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疾 管 科(02)2375-9800 查詢健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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