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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移工 應留意定期健檢期限 提前超過 30 日 須於規定區間重新辦理
日期:2023/7/24 PM 12: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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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移工 應留意定期健檢期限

提前超過 30 日 須於規定區間重新辦理


嘉義縣政府提醒所有僱用外籍移工的雇主,應留意移工的定期健康檢查日,須在外國人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30 個月的前後 30 日內,安排至指定醫院做定期健檢,違反規定最高可處 30 萬元罰鍰。定期健檢不可提早或逾期,移工若早於 30 日進行當次定期健檢,仍須依所規定的區間內重新辦理。

現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外國人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入國健檢;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 3 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則應安排「定期健檢」。該辦法第 11 條亦有規定,外國人因轉換或工作,或是機構變更負責人等其他重新核發聘僱許可的狀況,若已超過 1 年未接受健檢者,雇主應於聘僱許可生效日次日起 7 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縣府表示,過去曾有雇主因工作繁忙,忘記安排所聘移工至醫院做定期健檢,直至相關機關通知後才發現逾期辦理遭開罰,因此雇主須留意辦理各項健檢的期限,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的規定,可依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長陳奕翰提醒,雇主應隨時注意所聘移工健康檢查時程及身體狀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也應協助雇主辦理,以免受罰。

為方便雇主計算定期健檢區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已提供查詢系統,可www.cdc.gov.tw,進入「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受聘僱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日期)」,輸入受檢移工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確認。

過去健檢無論合格與否,均須至各地衛生局備查才算完成,目前相關流程已簡化。如外國人定期健檢合格,醫院會將結果直接上傳衛生局;但若有不合格項目,雇主應於移工完成治療、收到複檢診斷證明次日起 15 日內檢附相關資料送衛生局備查,如超過期限一樣會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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