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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應給加班費 去年千餘件違法案件 常見違法加班強迫換補休與加班費少給
日期:2023/8/28 PM 12: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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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應給加班費 去年千餘件違法案件

常見違法加班強迫換補休與加班費少給


動部強調,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加班費,111 年有 1,883 件違法案件,由於實務上仍有雇主不清楚規定誤觸法令,勞動部彙整常見違法樣態提醒雇主注意,包括加班強迫只能換補休、加班費計算基準僅以本薪或底薪、加班未滿 1 小時不給加班費與少給加班費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無論平日或假日,只要雇主使勞工加班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彙整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提醒雇主留意避免觸法,另勞動部設有「 加 班 費 試 算 系 統 」 ( 網 址 :https://labweb.mol.gov.tw/),民眾及事業單位多加利用試算加班費金額。

民眾最常問「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黃維琛說明,勞工平日或休息日工作後,雇主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才可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有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黃維琛強調,工資不是只有以底薪為限,只要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用任何名義給予都屬「工資」範疇,像是全勤獎金、夜班津貼、伙食津貼等,在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都應該列入計算。

黃維琛表示,有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 1 小時不給加班費」,只要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段就應該照給加班費,加班不滿 1 小時還是可以換算發給加班費,雇主不能以此為由不給加班費。

有關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 或 2/3 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 3 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黃維琛建議,雇主以 1.34 或 1.67去計算。

黃維琛指出,有雇主誤認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他說明,勞工每 7日中應有 2 日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則為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無論按日或按時計酬都應依法加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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