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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8688家成立勞資會議 佔23.1% 聘外勞須檢附四次紀錄 勞工局啟動輔導
日期:2019/7/10 AM 10: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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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8688家成立勞資會議 佔23.1%

聘外勞須檢附四次紀錄 勞工局啟動輔導



   過去事業單位未成立勞資會議並無相關罰則,但去年勞動基準法修正後,賦予勞資會議更多協商任務。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使勞工加班、實施變形工時或女性夜間工作,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違反規定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企業實施七休一例假以及加班時數彈性調整、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休息時間彈性等,亦須符合程序。

      勞工局統計,截至今年三月底止,台南市轄內登記公司行號37,547家,其中8,688家已成立勞資會議,勞資會議成立率23.1%,另外截至今年上半年為止,勞資會議成立家數較去年同期增加1,309家。勞工局即日起啟動強化勞資會議輔導計畫,鎖定對象為轄內尚未舉辦勞資會議或已成立但不知如何運作的事業單位,由專家學者入廠提供相關程序說明,協助企業依法召開勞資會議。

       勞工局指出,依照現行法令須提請勞資會議決議的事項,勞基法中有第30條、30-1條變形工時、第32條延長工時以及加班工時單月上限彈性提高至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第34條輪班時間放寬、第36條例假日調移、第49條女性勞工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工作。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實施大量解僱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事業單位如有引進外勞需求,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須檢附前一年內四次勞資會議記錄,向縣市政府申請開立無違反法令證明。另外,公司申請上市櫃前,勞資會議紀錄亦須函送勞動部。

      勞工局提醒,勞工只要年滿15歲即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權利;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也不得對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對待。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勞資會議議事範圍分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建議事項,資方代表可透過此一平台將經營事項上遇到的阻礙提出討論,勞方代表亦可提出勞動條件、環境衛生與提高工作效率等意見。勞資會議作成的決議對勞資雙方均有其拘束力,如欲變更決議內容,不論是對勞方有利或不利,皆須再次召開勞資會議決議,並非單方得任意主張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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