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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規定及說明
日期:2019/7/12 AM 09: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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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規定及說明


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規定及說明 (108年6月20日起新規定)

請注意,為避免國外有害生物隨未經植物檢疫之郵包傳入,

自 108 年 6 月 20 日起,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植物檢疫物原則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但符合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屬本局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者,可直接郵寄輸入,但應於包裝上明顯標示內容物名稱。

(二)收件人事先向本局取得郵寄輸入許可者。

二、郵包輸入許可請收件人依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先至本局「郵包與旅客檢疫案件作業系統」申請帳號及郵寄輸入許可。

(二) 取得郵寄輸入許可後,請於系統下載輸入許可,並將許可提供予國外寄件人,請其黏貼於郵包外包裝箱上,並明顯標示內容物名稱,以利辨識檢查。

(三)如有帳號申請及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專線: 0800-082-188 。

三、郵包輸入時, 仍須符合最新之輸入植物檢疫規定,並檢附輸出國之植物檢疫證明書(免繳驗者除外),於郵包寄抵郵局後,收件人應依據「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向本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檢疫,並依據「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繳納檢疫費【輸入檢疫物完稅價格( 包括貨品價格與運費 ) 之千分之一】、臨場費【每案新臺幣 500 元】及其他檢疫規費。

四、收件人如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之國際郵包,請保持原包裝,並儘速向所在地之本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申請檢疫,以免受罰 (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

 

 

五、如對植物檢疫物郵寄輸入規定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下列單位:

基隆分局

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二路 88 號 1 樓

電話: (02)2424-7322 傳真: (02)2427-8120

E-Mail:klservice@mail.klbaphiq.gov.tw

新竹分局

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 25 號

電話: (03)398-2432 傳真: (03)398-2311

E-Mail:hc05@mail.hcbaphiq.gov.tw

臺中分局

地址: 402 臺中市南區國光路 250 號動植物防疫檢疫大樓

電話: (04)2285-3763 傳真: (04)2285-0702

E-Mail:tcpq@mail.tcbaphiq.gov.tw

高雄分局

地址: 81267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 2-2 號

電話: (07)972-0510 傳真: (07)972-6665

E-Mail:kh-plant@mail.khbaphiq.gov.tw

植物檢疫組

電話:(02 )2343-1406 傳真:(02)2304-7455

E-Mail:dpq@mail.baphiq.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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