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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墜落職災 屋頂作業應有防墜措施 中市:廠房工程承攬 落實災害防止計畫
日期:2019/8/14 AM 1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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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墜落職災 屋頂作業應有防墜措施
中市:廠房工程承攬 落實災害防止計畫


近年發生多起因屋頂作業而發生的職業災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統計,近三年因屋頂作業墜落致死的職災案件,每年平均有五件。勞工局提醒,勞工進行屋頂作業時,雇主應事先規劃並採行相關防墜措施,並於事前向勞動檢查處通報。廠房工程交付承攬時,亦應訂定相關災害防止計畫,並列入契約之一,如因惡劣氣候以致有墜落風險時,則應立即停止作業。

屋頂作業所發生的職業災害,主要原因為「踏穿墜落」、「邊緣或開口墜落」、「使用合梯時墜落」及「攀爬過程中墜落」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傷害,分析近年轄內的職災案例,多為未依規定於作業環境中設置相關安全防護設施,以及未使勞工確實配戴安全帶。
勞工局表示,針對屋頂作業,雇主除應具備防墜措施外,事前也應向勞動檢查處通報,勞檢處將派員協助現場輔導,依事業單位規模及性質給予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補助,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此外,各事業單位廠房新建工程、屋頂修繕工程於交付承攬時,應將屋頂作業墜落災害防止計畫的訂定、執行及安全衛生設施費用等,列入契約主要項目之一,並要求承攬廠商確實執行。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使勞工於屋頂作業未提供相關防護設施或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等,經確定有違法事實,將處3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若因此造成勞工發生死亡職災,將依規定科以法人及其負責人責任,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勞檢處並呼籲,對於石綿板、鐵皮板、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的屋頂及雨遮,或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的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應規劃安全通道,設置適當強度及寬度30公分以上的踏板,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的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並指派屋頂作業主管人員指揮或監督勞工作業,並且設置足夠強度的必要裝置、安全母索及安全帶鉤掛。作業前應有斷電及檢電動作,使用臨時用電設備時,設置高敏感度的漏電斷路器,落實防止感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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