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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澳斷橋 外界要求檢討漁工居住環境 勞動部107年有規定陸上與船上居住標準
日期:2019/10/4 PM 01: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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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澳斷橋 外界要求檢討漁工居住環境
勞動部107年有規定陸上與船上居住標準



南方澳斷橋意外,造成6名外籍漁工死亡,外界除要求檢修我國橋梁安全外,漁工的上岸休息權與在居住在漁船上的環境再起討論;勞動部表示,為加強保障外籍船員陸上及船上生活條件,已於107年元旦起將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的外籍船員,納入「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適用對象,有規定漁工陸上居住與船上居住標準,要求漁船主須依規定安排適當的居住環境。

目前在台外籍船員有1萬2,264人,其中印勞9,103人、菲勞1,698人、越勞1,433人及泰勞30人。
勞動部說明,目前外籍船員大多採原船安置為主要居住型態,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有規定船上居住類型的檢查事項,例如雇主應依船員人數配備適當的船用烹飪設施、船員應有其個人床舖、船上應配置救生與消防設備,以及公告相關諮詢保護專線資訊等。

不過,漁船因有船體大小、作業漁場及漁季等問題,而產生陸上居住的類型,或同時具有船上居住的混合居住類型,則「陸上居住」部分的檢查項目,與現行製造業及營造業等由雇主提供外籍漁工居住處所的模式相同,比照適用相同的檢查規範;若是為混合居住類型,雇主應於通報單上填寫陸上及船上住宿地點,由地方主管機關同時辦理兩者居住處所的生活照顧服務項目檢查。

勞動部強調,計畫書所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者,經地方主管機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或依違反本法第57條規定,依本法第67條予以罰鍰,並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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