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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法草案 建退休人才資料庫 鼓勵雇主聘退休高齡者
日期:2019/10/31 AM 10: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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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法草案
建退休人才資料庫 鼓勵雇主聘退休高齡者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30日初審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該草案共9章45條,大部分是照政院版草案通過,僅做文字修正,通過重點有僱用65歲以上勞工得用定期契約、明訂禁止年齡歧視專章、補助繼續僱用或新聘退休高齡者等,召委邱泰源表示,該草案逕送院會討論,不須交付黨團協商。

立委陳靜敏提案指出,避免受僱者因家庭成員照顧需求而離開職場,又考慮照顧涉及專業能力,應妥善安排,實務上受照顧者常有臨時住院或外籍看護人力銜接等緊急狀況,當受僱者遇此狀況,為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設長期照顧安排假以因應。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假日數及薪資之計算,得經團體協約訂之。受僱者在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老設施或適當之托老措施。

陳靜敏表示,希望能將長照假先入法,至於天數、財源等爾後再議。
不過,勞動部對此反對,認為目前法並無明定長照假,最後改為附帶決議,請勞動部針對受僱者家屬之長期照顧需求,儘速辦理調查,蒐集各界意見研議相關措施,以保障受僱者權益。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共9章45條,其中第1條彙整各委員意見,修正為落實尊嚴勞動,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保障經濟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其人力資源之運用,特制定本法。

第19條修正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工作障礙或家屬需要長期照顧時,得依其需要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或轉介適當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雇主依前項規定提供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補助。

其餘條文重點有放寬得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於達強制退休年齡人員退休前1年,提供退休準備或再就業相關協助,中央主管機關並得為相關補助及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

明定禁止年齡歧視,雇主不可對中高齡或高齡勞工有進用、薪資、解僱、離職、資遣、退休、考績或陞遷等方面的不利待遇,否則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時,雇主對申訴或協助申訴的中高齡或高齡勞工不得有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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