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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調派機構有條件延長 健檢項目無異常與曾參與機構消防演練
日期:2019/12/18 AM 10: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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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調派機構有條件延長
健檢項目無異常與曾參與機構消防演練


勞動部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陪同被看護者至護理之家等機構時,原則上仍以3年不超過18個月的上限為主,如還是有照顧需求延長調派時間,雇主檢具申請調派之日前12個月內未有發生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紀錄,及外籍工作者3個月內健檢項目無異常證明,與調派1年內曾參與緊急災害應變演練或消防演練證明文件,符合資格者,每次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後得申請再延長。

勞動部108年12月17日公告「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修正規定」,該等書表自即日起生效。

雇聘與轉換書表皆修正
17份書表自即日起生效

另外,配合調派規定等修正,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有11份,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相關申請書表有6份,17份書表皆自即日起生效。

外界一直反映,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人住養護機構,申請上限是3年不超過18個月,為讓被照顧者有更好的照顧,希望能放寬陪同居住在養護機構的時間,對此,勞動部收集各方意見,會商衛生主管機關等部會意見,研議有條件放寬調派期間。

根據統計,105年至107年期間,申請調派外籍家庭看護工有1,159人,其中調派期間已達18個月則有41人。

現行調派規定維持「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料該被看護者。但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上開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上開病床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以及「雇主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調派至機構最長18個月
符合3條件得再延長1年

勞動部說明,這次修正雇主調派所聘僱外籍工作者至上述機構已達18個月者,如有再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之需求而申請延長調派時有條件放寬,首先需審查「不得從事聘僱許可以外之工作」,即經勞動部資訊系統查雇主於申請延長調派日前12個月期間,未有指派外籍工作者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而經地方政府裁處之紀錄。

其次「符合機構照顧者身體健康檢查條件」,因此要求申請延長調派日前3個月內,外籍工作者經醫療機構核發胸部X光、B型肝炎抗原抗體、糞便檢查(含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寄生蟲)等檢查項目無異常之證明。

最後應「參加機構辦理之消防安全演練」,即雇主應檢附機構所開具申請延長調派日前1年內外籍工作者曾參與緊急災害應變演練或消防演練之證明文件,惟倘機構申請延長調派日前1年內進行緊急災害應變演練或消防演練時,外籍工作者並未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則由機構開具外籍工作者未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之證明。

勞動部表示,雇主檢具上述文件再申請延長調派,每次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年,期滿後,得再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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