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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04 30人企業採變更加班時數等彈性措施
日期:2018/5/4 AM 10: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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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企業採變更加班時數等彈性措施

針對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時,勞動部提醒,應在彈性措施前一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企業如果成立有分公司,不論是全公司一體實施或僅有分公司實施,也是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3月1日實施,其新增規定,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可放寬至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7休1例假可挪移、輪班間隔11小時、加班時數換補休與特休假可遞延等,其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公告後的行業,例假7休1可挪移,形同最長可連續上班12天不違法;輪班間隔可從11小時縮短至8小時,上述行業經勞動部公告後,企業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30人以上企業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才會生效。

       勞動部指出,已於官網首頁併就「加班彈性調整」、「休息時間例外調整」、及「例假(7休1)例外調整」建置「線上備查系統」,事業單位依新修正規定須報備查(即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始完備法定程序者,可利用該「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填報備查,比書面報送更為便捷。

 

       勞動部表示,僱用勞工30人以上企業,如實施彈性措施,最遲在前1日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

 

       勞動部提醒,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企業如果成立有分公司,不論是全公司一體實施或僅有分公司實施,也是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在總公司辦理備查時註明是分公司實施即可,由於已建置「線上備查系統」,在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要檢查時,可查詢即可一目了然知道該公司實施狀況。

 勞動部說,30人以上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之彈性措施時,若未報備查,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違反各該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第34條第3項、第36條5項規定)處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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