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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外勞十大新聞回顧
日期:2020/1/30 AM 09: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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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外勞十大新聞回顧


一、108年基本工資23100元近44萬名移工受惠
108年起基本工資再度調漲,基本時薪修正為150元,基本月薪提高為2萬3,100元,自元月一日起實施,43.8萬名產業與養護機構移工受惠;至於23萬多名家事移工,其薪資維持每月1萬7,000元。
根據這次調幅,雇主、勞工與政府所要負擔的勞保費用也將隨之增加,依現行勞保條例,108年勞保普通費率將由10.5%提高為11%(含就保1%),雇主聘「一般勞工」、薪資以2萬3,100元計算,其勞保費負擔為1,779元、每人增加162元,勞工自行負擔保費為508元、增加46元,政府負擔254元、增加23元。至於雇主聘一名「外籍移工」薪資以2萬3,100元計,勞保費率由9.5%提高為10%(無就保1%),其勞保費負擔為1,617元、增加154元,移工自付保費462元、增加44元,政府負擔231元、增加22元。
由於健保投保等級第一級之月投保金額與基本工資連動,衛生福利部亦配合公告修正「全民健保投保金額分級表」,實際月領薪資在此一金額以下的外籍移工及本國籍部分工時者,以該等級投保,108年度健保費率為4.69%,平均眷口數為0.61人,因此勞工本人每月應負擔保費為325元,投保單位每月應負擔1,047元,政府補助金額174元。外籍家庭看護工雖未適用基本工資,但仍具健保身份,雇主及外籍移工健保負擔金額也會跟著提高。

二、中高齡就業促進法通過109年下半年實施
因應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所帶來的勞動力短缺,並延長銀髮族的勞動力參與率、促進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108年12月4日經總統公布實施。立法明文禁止因年齡因素歧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權益,並透過各項措施促進就業,排除就業障礙,以建構友善就業環境。
勞動部說明,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要面臨年齡歧視、社會刻板印象等問題,訂定「禁止年齡歧視」專章,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歧視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倘雇主對中高齡或高齡勞工有進用、薪資、解僱、離職、資遣、退休、考績或陞遷等方面的不利待遇,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時如雇主對申訴或協助申訴的中高齡或高齡勞工有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將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修法也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增加勞雇雙方彈性,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可透過補助、獎勵等輔導方式,協助雇主委辦銀髮族工作者在職訓練。若是依法退休的高齡者,為傳承經驗與專業技術,明定政府可提供經費補助,以提高雇主僱用誘因。未來將藉由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源共同推動銀髮人才服務,設立「銀髮人才服務中心」或據點,宣導倡議中高齡及高齡人力運用及延緩退休,開發短期性、臨時性、部分工時等工作機會,並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促進退休人力再運用。
在勞退部份,中高齡者在領取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後再就業,退休金及老年給付都不會停止,高齡勞工若被聘用,雇主也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每月提撥6%退休金。至於勞保,若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只可保職災保險,沒有普通事故保險。
由於當中涉及施行細則及7個子法,加上法案訂有禁止年齡因素歧視之強制性規範與罰則,為避免雇主未來因誤觸法令而遭處罰,需先進行政策宣導與倡議,正式實施日期將由行政院指定,預計在109年下半年。

三、酪農業、外展農業移工啟動試辦為期一年
勞動部1月30日召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28次會議,同意農委會提案,開放試辦「乳牛飼育業」及「農業外勞外展計畫」,農委會配合前端資格審查,分別在4月30日、5月8日公告《審查乳牛飼育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以及《審核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作業要點》,符合條件的畜牧場及外展機構,可依相關辦法向農委會申請資格審查,農委會將於1年後需提執行成效。
其中乳牛飼育業申請條件,以飼養頭數達80頭以上,持有合法畜牧場或畜禽飼養登記者得提出申請,1乳牛場核配外籍勞工1名,且不得超過於該場內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含雇主在內之國內勞工(含農保及勞保人數)之30%,也就是4名本勞才得申請1名外籍移工。
至於外籍移工外展農務服務試辦計畫,則是由農會、漁會、農林漁牧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擔任雇主,提出申請書、雇主資格證明文件及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說明外籍移工引進、工作分派、住宿與膳食安排、生活管理規劃、教育訓練、職場安全措施及必要的交通接送等管理規劃,向農委會辦理審查,期運用人力調度管理,協助改善農業季節性需工的問題。
截至11月27日止,有16家外展農務向勞動部提出初次招募申請,其中12家核定招募許可共有115人,申請地分別是台中、雲林、彰化、高雄與苗栗。另外,乳牛飼育業申請招募有59件,其中已有3人(1印勞、2越勞)以承接方式從事農務工作。

四、台商投資方案正式啟動外籍移工採預核制
美中貿易戰下,為吸引台商回流,行政院提出「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實施期程為108年元月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為期三年。台商須同時符合「受美中貿易戰衝擊業者」、「赴大陸投資達2年以上」,以及「回台投資/擴廠之部分產線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等三項共同資格,並同時具備「5+2產業創新領域」、「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國際供應鏈具關鍵地位」、「自有品牌國際行銷」以及「經認定回台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政策相關」等任一項條件,且投資金額、本勞薪資達3萬元以上,並能創造一定規模就業機會。
為讓台商有充裕時間可以補足本勞,因此採預先核配機制,且一年內免接受定期查核,外籍移工人數計算方式,依現行外籍移工3K5級制與附加案制度外,可再額外付出7千元就安費提高10%比率,6月20日行政院公布「歡迎台商回台2.0行動方案」,外籍移工Extra機制由10%加碼至15%,但總數仍以40%為上限。
勞動部說明,此次台商回流投資仍是比照102年時期「國內新增投資案」及「台商回台投資案」的架構,不過多了新增本勞人數及其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金提撥須達3萬300元以上的限制,因此雇主要使用到「預核外籍移工配額」,無論是3K5級制或是附加案,新聘本勞人數計算以其雇主在拿到經濟部發給的台商資格函後,進行國內求才階段時所聘本勞人數為基準;定期查核相同,僅在首次查核時,首名外國人入國滿1年之月份,與當年度定期查核月份之差距小於2個月以下者,得順延至下一次定期查核月份辦理,第二次之後就回歸每年2、5、8、11月進行查核。
至於薪資查核,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之日當月起,其依同一勞工保險證號所增聘國內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不得低於新台幣3萬300元,首次查核將是首名外國人入國工作滿1年起,第二次之後查核則是1年1次,在每年7月查核同一勞保證號增聘本勞之每年5月當月的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金提撥。
不過台商方案遭外界質疑獨厚大企業,為照顧根留台灣的廠商及中小企業,行政院會6月20日公布「投資台灣三大方案」,升級為「歡迎台商回台2.0行動方案」,並增加「根留台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前者適用於非中小企業,且未曾赴陸投資者;後者對象為未申請歡迎台商回台投資的中小企業,將涵蓋對象擴及本土企業及中小企業。

五、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須檢附四次勞資會議記錄
為強化勞資會議功能,針對除家庭類以外的移工招募案件,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自108年2月1日起須檢附「最近4次勞資會議紀錄」。勞動部強調,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至少每3個月應舉辦勞資會議1次,因此檢附的必需是每3個月定期會議記錄,臨時會議紀錄不採計。
為讓勞資會議在各地方政府有一致性的規範,勞動部108年11月25日發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針對勞資會議選舉、召開及決議等訂定15點事項,供事業單位及工會參考。重點內容包括事業單位應提供勞資會議運作與辦理選舉必要費用、設備及場地;採視訊方式進行勞資會議時,應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亦應確保會議進行達到足堪辨識程度,所有與會人員得共見共聞。勞資會議相關文件應保存五年,不得有偽造、變造情事。
此外,事業單位及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分別召開勞資會議,不得合併辦理。前述勞工人數,包含事業單位僱用之全時勞工、部分工時及外國籍勞工。
在勞資會議舉辦週期部分,第九點明定,為利事業單位習於召開有規律性之定期勞資會議,每次會議應有固定間隔。但事業單位考量其內部勞資關係特殊情形,於成立勞資會議後,得採自訂每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週期,於擇定週期內至少召開一次以上的勞資會議方式。
勞動部提醒,勞資會議未定期召開雖無罰則,但包括加班、女性夜間工作、彈性工時、7休1例假挪移、輪班間隔縮短等都須經勞資會議同意,若未經同意就實施,可處2萬元到100萬元罰鍰。

六、移民署「擴大自行到案」措施失聯移工免收容
107年底爆發越南籍觀光客集體脫團事件,內政部移民署108年1月6日宣布實施「擴大自行到案」專案,鼓勵「失聯移工」與「非失聯移工」自行到案,6月底前失聯移工自行到案免收容,逾期處罰則是裁處2千元,提高逾期居留外國人主動到案誘因。108年上半年總計查處非法外來人口2萬5,967人、非法雇主1,023人、非法仲介192人,查處非法外來人口人數較107年同期增加68%,而查處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人數,亦較同期分別增加59%及46%,並協助1萬7,092位自行到案的移工及外僑返鄉。
根據移民署統計,截至107年11月底,外勞在台行蹤不明人數有5萬1,982人,其中越勞人數居冠有2萬4,267人,其次是印勞2萬4,176人,其餘依序是菲勞2,699人、泰勞839人、馬勞1人;至於非失聯移工則約有3萬3千多人滯台。
移民署「擴大自行到案」專案實施期間是108年1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止,其處理機制分自行到案與查獲到案。「失聯移工」即自行到案免收容,逾期處罰則是裁處2千元,對於逾期未滿3年者得免除禁止入國處份,逾期3年以上禁止入國期間則減半;不過逾期3年以上但舉發非法雇主非法仲介,且經查證屬實並函送勞政機關者,可免除禁止入國。至於失聯移工在108年2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被查獲到案,將一律暫予收容,逾期罰鍰裁處1萬元,將從重禁止入國8年。
「非失聯移工」即日起自行到案免收容,逾期處罰裁處2千元,逾期未滿1年得免除禁止入國處份,逾期1年以上未滿3年者禁止入國期間減半,不過舉發非法雇主非法仲介,且經查證屬實並函送勞政機關者,可免除禁止入國。逾期3年以上禁止入國期間得減3分之1,但舉發非法雇主非法仲介,且經查證屬實並函送勞政機關者,禁止入國期間得減2分之1。
至於「非失聯移工」在108年2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被查獲到案,將一律暫予收容,單純逾期者其罰鍰額度與禁止入國期間依現行規定裁罰;逾期且經當場查獲非法工作者,從重裁處1萬元,並依最長期間禁止入國,並加計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年限。
對此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該專案是移民署針對該署自行規定放寬,失聯移工自行到案或是被查獲,依就服法規定都無法再來台工作,另為鼓勵民眾檢舉,依非法雇主、非法媒介及行蹤不明外籍移工查獲人數,每案最高核發7萬元,若是檢舉外國人未經許可工作則有獎金2千元。

七、工輔法三讀通過違章工廠納管、輔導
臨時工廠輔導期即將於109年6月屆滿,未登記工廠多次反映希望再次延長期限,讓他們有繼續經營的機會。為解決長年存在未登記工廠的問題,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108年6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新增第4章之1「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專章,並增定特定工廠20年落日期限相關條文,確立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的原則。
根據經濟部所推估,全國農地約有1.4萬公頃存在未登記工廠,家數部分約有3.8萬家,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共計有7400餘家,原有效期限將在109年6月2日屆滿,在新法修正通過後,可經納管、輔導後有繼續經營的機會。
新法明定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將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在此之前屬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須於新法施行起2年內申請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並於期限內完成工廠改善。至於中高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將停供水電並拆除。
此外,經完成改善消防、環保的工廠,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之前曾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新法施行起2年內申請換發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間,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不受土地及建管等法律處罰,其有效期間為新法施行日起20年,藉此督促業者儘快完成用地合法。
為落實農地工廠納管並使特定工廠申請程序、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等事項明確化,將訂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用地變更編定辦法,後續也會研訂檢舉條款及獎勵制度,相關子法將陸續完成。
為協助廠商了解申辦相關規定,許多縣市都已設立諮詢窗口,鼓勵業者自行提出申請。經濟部也強調,申請流程要標準、公開、透明,且要有範例讓大家都了解,未來也會將表單及懶人包放置於網站,避免有民間代辦業者藉此收取高額費用的狀況。

八、107年仲介評鑑首度實施績優免評
為鼓勵仲介機構持續提升品質,針對連續2年獲得評鑑A級且當年度沒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處分的仲介,第三年就可獲得免評一次,108年執行107年度仲介評鑑,首次實施新制。勞動部表示,免評家數原是380家,後又陸續有9家仲介仲介在108年9月15日前有違法紀錄,需接受評鑑,完整評鑑成績108年10月31日公布。
此次受評鑑仲介共有1,042家,獲A級(90分以上)共333家,占32%;B級(70分至未滿90分)663家,占63.6%;C級(未滿70分),46家,占4.4%。勞動部指出,108年共371家績優免評,故A級仲介家數較少,如將績優免評仲介計入A級仲介,則有704家仲介,其比率占49.8%,與去年43.8%相近。
另外,有6家仲介連2年獲得評鑑C級,依規定其許可證到期將不予同意其換證申請。
勞動部說明,修正後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增加仲介免評條件,仲介機構當年度之前2年度評鑑成績均為A級,且當年度沒有就服法違規處分者符合,不過若是當年度評鑑期間在9月15日前查有違規,就會馬上要求接受評鑑。
仲介連續2年評鑑A級第三年免評後,第四年須再接受評鑑,若是第四年仍是獲得評鑑A級,第五年再次免評,只需隔1年,依次類推,但是只要有違法或是評鑑成績B級以下,就需重新評鑑,評鑑成績需再次達到連續2年A級,才可獲得第三年免評。
舉例說明,如108年將評鑑107年,若仲介機構於105年度及106年度仲介評鑑均獲得A級,且107年度也無違規處分,不納入107年度仲介評鑑;該仲介機構因其107年度無評鑑成績,仍須接受108年度評鑑。若該仲介機構於108年度再次獲得A級,109年度無違規處分時,則符合前述規定,不納入109年度仲介評鑑。

九、所得稅法增訂長照扣除額聘僱外籍看護家庭適用
為減輕一般家庭經濟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通過,增訂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項目,未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撫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採取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方式扣除,並追溯至108年元月實施,民眾於109年5月民眾申報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適用對象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如巴氏量表診斷為身心失能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有長期照顧需求,並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具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者;或入住於住宿式長照機構;或經長照評估為失能,並已接受長照服務者。
不過新制度訂有排富條款,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以及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的家戶,以107年度標準為670萬元,將排除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實際聘有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108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者,提供108年度取得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此外,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08年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須檢附108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則請提供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在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以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為申請條件者,須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等資料。

十、放寬外籍看護家庭得使用喘息服務
自108年9月24日起,「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適用對象放寬,凡經照管中心評估屬長照需要等級為第7級或第8級者,只要外籍看護工短時間休假,即可申請喘息服務,預估符合受益人數達17.9萬餘人。
過去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法協助工作(空窗期)超過1個月以上者,被看護者家庭才可申請「喘息服務」,但外籍家庭看護工週休1日或短暫休假並不適用。為解決被看護者在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期間的照顧需求及兼顧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權益,在長照2.0服務量能已逐步成長下,衛福部與勞動部跨部會協商,將分階段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家庭納入「喘息服務」。
衛福部長照司表示,目前失能等級分2-8級,越嚴重者等級越高,申請人須經長照中心評估失能及家訪,確認家庭照顧狀況屬於獨居或主要照顧者70歲以上適用,預估有28,000人符合資格,一年補助額度上限為48,510元,可依照被照顧人的需求,自行選擇居家、日照中心、機構等不同的喘息方案。以機構喘息補助2,310元為例,則一年可使用21天。針對離島及原民地區,針對服務提供單位也會增加20%的支付額度,增加誘因以提高服務量能。
新措施於10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衛福部表示,將持續追蹤服務需求及使用情形,以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若有長照服務的申請需求,可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1966」,將有縣市照顧管理中心的專人提供申請長照相關服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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