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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宣布,針對本(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全面第4次自動延長其在臺停留期限-「問答集」
日期:2020/10/16 AM 11: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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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宣布針對本(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全面第4次自動延長其在臺停留期限-「問答集」


內政部移民署宣布,針對本(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全面第4次自動延長其在臺停留期限。

相關延期要件及注意事項,詳情請參考以下「問答集」。

【問答集】

Q1:請問我可不可以適用移民署2020年(下同)10月15日宣布關於外國人第4次自動延期措施?

A1: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其在臺停留期限已經被第4次自動延長30日。(惟仍得視個案審酌,未獲延期者,本署將另行通知當事人)


舉例一:(適用自動延期)

A外國人以停留期限30日之免簽證於3月17日入境,原應於4月16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且加上本署分別於7月17日、8月14日及9月14日3度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9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270日(30日+150日+9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2月12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署第4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A外國人經第4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合法停留末日由12月12日再延至2021年1月11日。


舉例二:(適用自動延期)

B外國人以停留期限90日之免簽證於3月17日入境,原應於6月15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3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90日),且加上本署分別於7月17日、8月14日及9月14日3度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9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270日(90日+90日+9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2月12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署第4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B外國人經第4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合法停留末日由12月12日再延至2021年1月11日。


舉例三:(適用自動延期)

C外國人以停留期限14日之免簽證於3月7日入境,原應於3月21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後,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164日(14日+150日,合法停留末日為8月18日),如當事人於8月10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並獲發停留期間180日之簽證,合法停留末日改為9月3日。後經本署於8月14日及9月14日自動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6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改為240日(180日+6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1月2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C外國人經本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最終合法停留末日為12月2日。


Q2:目前在臺已逾期停留之外國人,能否適用移民署自動延期措施?

A2: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故在臺已逾越合法停留期限(逾期停留)之外國人,並無適用,請儘速離境。


Q3:我的護照上沒有蓋延期停留章戳,怎麼證明我已經自動延期停留30日?

A3:系統已自動展延,毋需另行申請;惟仍有證明需求者,請攜帶護照及相關證件至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屆時將在護照上蓋延期證明章。


Q4:我會不會因為沒有可以證明已經辦理延期停留的文件,以致於在機場出境時被認為逾期停留,而遭移民署裁罰?

A4:經本署機場查驗人員查證後,如您為自動延期措施之適用對象,經延期後仍於合法停留期間者,就不會有因逾期停留而被裁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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