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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1日起入境移工於搭機前應檢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
日期:2020/12/1 PM 0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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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1日起入境移工於搭機前應檢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


重特殊傳染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11月18日公告:考量近期疫情持續升溫,為強化疫情管制,依指揮中心指示自109年12月1日起入境移工於搭機前應檢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如入境移工有提供偽造不實核酸檢驗報告者,已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依同法第69條可處最高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追究移工偽造文書印文罪之刑責。

至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如有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使移工權益受損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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