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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性騷加害者 綠委提增調查雇主機制 性平法適用軍公教 勞動部修法審慎研議
日期:2020/12/11 AM 10: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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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性騷加害者 綠委提增調查雇主機制

性平法適用軍公教 勞動部修法審慎研議


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對於加害人是雇主,調查機制應該如何進行,並沒有明文規定,導致雇主「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情況層出不窮,立委洪申翰、范雲、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郭玲惠10日召開記者會,請勞動部盡快啟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修法,不要再讓受騷擾的勞工擔心受怕,以及面對被雇主性騷擾還要再向雇主申訴的荒謬情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回應指出,勞動部已於109年4月6日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範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善盡防治職場性騷擾之責任,並審慎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使受害者免處於性騷擾的工作場所中。職場性騷擾申訴如未獲雇主妥善處理,受僱者或求職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向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勞動部指出,若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訂定處罰雇主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之規定。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亦適用於軍公教人員,將邀集學者專家、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召開研商會議討論,審慎研議。

立委洪申翰指出,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從母法到細則、準則,其實都沒有明訂行為人是最高雇主時,申訴人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直接進行調查的規定。對此,洪申翰表示,已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草案,其中第13條之1,明定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時,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的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進行調查。

立委范雲則表示,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在職場性騷擾處置上有立法缺漏,第一,加害人是雇主時,還是由雇主來調查,根本不可能公正公平;第二,加害的雇主僅由公司處罰,常是不痛不癢的申誡,卻沒有辦法由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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