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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提撥舊制勞退金 最高可罰30萬元
日期:2021/3/16 AM 09: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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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提撥舊制勞退金 最高可罰30萬元


雇主應按月提撥「舊制年資」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若未依規定提撥,可裁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呼籲事業單位務必留意。

   2005年7月1日勞退新制上路,多數勞工也隨之轉換或改選新制,不過近年常有事業單位反映,公司內具有舊制年資的勞工已全部改為新制,仍有收到勞動局寄發的舊制勞退金按月提撥欠繳稽催公文。

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有些事業單位誤以為原本具有舊制年資的勞工於2005年7月1日起改選勞退新制後,僅須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為勞工提繳新制6%的退休金即可。實際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即明文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的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因此,無論勞工是否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改選勞退新制,只要仍具有舊制年資,雇主便應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

  陳信瑜補充,「新制退休金」是為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以後的「新制年資」所做的提撥,「舊制退休金」則是為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以前的「舊制年資」所做的提繳,兩者所涵蓋的年資範圍不同,並沒有重複提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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