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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年度申報即起開放 三月底前完成 停業中未解散、未做變更者 均應依規辦理
日期:2021/3/22 AM 1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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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年度申報即起開放 三月底前完成

停業中未解散、未做變更者 均應依規辦理


107年11月新修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公司每年應於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度申報,將前一年度「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https://ctp.tdcc.com.tw)。經濟部提醒,年度申報功能已開放,只要未做過「變動申報」,均應在3月底前進行年度申報。


現行「公司法第22條之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規定,公司申報類別分為「首次(設立)申報」、「變動申報」及「年度申報」三種。公司在完成「首次(設立)申報」後,所申報的資料如有變動,應在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自109年起,企業也應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度申報」。

 經濟部解釋,「年度申報」目的是確認公司上一年度截至年底為止申報資料正確性,凡是在1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沒有做過「變動申報」的公司皆須在110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申報」。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企業可透過電腦、平板或手機在線上完成申報,曾經做過申報的公司,可以帳號密碼登入「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後,進入年度申報畫面先按「匯入前次申報資料」,並檢視匯入資料無誤後,直接點選「確認申報」即可完成。

考量新冠肺炎疫情,系統操作教學影片及Q&A已上傳至申報平臺,供業者查閱,商業司並提供「4121166」客服諮詢專線,由專人提供公司申報教學服務。

經濟部提醒,部分公司認為停業中無須辦理申報,事實上除解散或被廢止外,所有公司都要申報。若公司無意繼續經營,可至所屬登記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按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如未於期限內改正,代表公司之董事將被處以罰鍰,罰鍰金額為新台幣5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籲請期限內完成申報作業,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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