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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 疫情期間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 移工重新轉換、雇主責任及仲介費用等補充問答集
日期:2021/6/18 PM 03: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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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 疫情期間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

移工重新轉換、雇主責任及仲介費用等補充問答集


問題一:暫停轉換期間,移工期滿轉換移工經本部不予許可,移工原聘期屆滿需返國嗎?可以留臺等待疫情趨緩後再轉換嗎?居留期間可延長嗎?

回答:移工經期滿轉換不予許可,得在臺等待疫情趨緩,依指揮中心指示重新申請轉換程序。

(一) 依指揮中心指示,本部於1106 7 日函釋自110 6 6日起暫停移工期滿轉換,新雇主於110 6 6 日後向本部申請期滿轉換,將不予許可。移工得先留臺,在疫情舒緩,經指揮中心指示後,再依本部109 11 3 日函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215 號函(下稱109 11 23 日函釋),重新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並得由原雇主或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二) 本部109 11 23 日函規定,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之移工,在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雇主未向本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或雇主已向本部申請期滿轉換雇主或工作,如果移工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得再向本部申請重新啟動轉換程序,再由原雇主或新雇主接續聘僱。但是基於企業或家庭人力保留,

仍鼓勵原雇主優先與移工進行期滿續聘,保障移工及雇主工作權益。

(三)移工暫停期滿轉換後的居留期限問題,內政部移民署已於1106 4 日發布通函自110 5 15 日起至疫情警戒標準降為第二級之日起一定期間,系統自動延長居留期限,每次30 日。

 

問題二: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即轉出)、合意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移工經本部不予許可,該由誰負雇主生活照顧責任?雇主生活照顧責任之期限?雇主未負擔生活照顧責任的罰責?回答:

(一) 暫停轉換期間,經本部不予許可轉出、合意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之移工,依就業服務相關法規原則上由原雇主負擔生活照顧責任,倘移工於原聘期屆滿至新雇主處工作,之後才由本部不予許可者,由新雇主負擔生活照顧責任。

(二) 前開雇主生活照顧責任之期限至疫情舒緩後,依照指揮中心指示,續行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並有新雇主承接移工或返國後方結束。倘雇主未依規定負擔雇主責任,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9 款裁罰新臺幣6 30 萬元。

 

問題三:移工於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原雇主需要安排移工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嗎?

回答:

(一)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下稱健檢辦法)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略以,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 個月、18個月及30 個月之日前後30 日內者,亦同。第11 條規定略以,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本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1 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二) 基上,依健檢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移工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等待轉換雇主或暫停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尚無安排移工辦理健康檢查之責任,另新雇主應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依健檢辦法所訂期間協助移工辦理健康檢查。

 

問題四: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仲介可否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用?

回答:倘移工於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已無委任仲介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且仲介機構無提供移工就業服務之事實,仲介機構不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用。如仲介機構未有服務事實仍收取服務費用或預先收取服務費用,經查證屬實者,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 條第1 項第5 款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依第66 條與第69條規定就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處10 倍至20 倍罰鍰與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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